两学一做专题

关闭

两学一做专题

关闭
欢迎访问西藏自治区人大网! www.cdhzxa.com
欢迎访问西藏自治区人大网! www.cdhzxa.com
欢迎访问西藏自治区人大网! www.cdhzxa.com
欢迎访问西藏自治区人大网! www.cdhzxa.com
欢迎访问西藏自治区人大网! www.cdhzxa.com
当前位置:首页 >> 重要发布>> 决议决定

滚球365网站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来源: 西藏日报     发表时间:2018-4-11

(1997年3月29日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29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2018年3月3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公民违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2000元;除以上情形外,对公民违反其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200元。

(二)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除以上情形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其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罚款,规章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个别规章设定罚款额超过上述限额规定的,必须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限额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中有关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依照本规定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