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九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山南代表团扎西占堆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尽快制定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议案,经大会议案组审定,交由财经委员会审议办理。财经委员会于3月8日接到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3月22日,召开有关部门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区发改委、住建厅等部门的意见。4月5日,召开委员会办公会议对代表议案和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及时将审议意见反馈给提出议案的代表征求意见。山南地区工委接到审议意见后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了座谈讨论,代表们对财经委的答复表示赞同,同意财经委提出的意见、建议。5月10日,财经委员会第57次会议对代表议案和答复意见再次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财经委员会认为,代表议案反映了我区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了我区加快法制建设、促进地方立法的客观要求。议案中提出的现行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专家不能满足市场需要,招标代理机构不能依法履行中介机构职责,行政部门或领导干预招投标活动,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代表反映的这些问题与人大常委会2010年组织开展的招标投标法执法检查和2011年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许多相同之处。自开展招标投标法执法检查和跟踪检查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这些问题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和制度,加大了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
财经委员会认为,今年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实施条例》针对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了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预防、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明确了招投标的项目范围,充实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招标人与中标人相互串通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的规定。对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和评标行为、对防止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在《实施条例》有关条款中也都有了具体规范。我区绝大多数项目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这些项目均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目前《实施条例》在我区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财经委员会通过调研并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代表反馈意见,提出如下建议:一、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力度。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必要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推进《实施条例》在我区的全面实施,进一步加强我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三、建议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列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适时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