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习近平

同志们、朋友们:

60年前,我们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们,同经过普选产生的12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一道,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这样一个有5000多年文明史、几亿人口的国家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治制度,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就是要回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程,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组织和动员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同志们、朋友们!

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近代以后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为解决这一历史性课题,中国人民进行了艰辛探索。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那个时代,为了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振兴,中国人民和无数仁人志士孜孜不倦寻找着适合国情的政治制度模式。辛亥革命之前,太平天国运动、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清末新政等都未能取得成功。辛亥革命之后,中国尝试过君主立宪制、帝制复辟、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形式,各种政治势力及其代表人物纷纷登场,都没能找到正确答案,中国依然是山河破碎、积贫积弱,列强依然在中国横行霸道、攫取利益,中国人民依然生活在苦难和屈辱之中。

事实证明,不触动旧的社会根基的自强运动,各种名目的改良主义,旧式农民战争,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民主主义革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各种方案,都不能完成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都不能让中国的政局和社会稳定下来,也都谈不上为中国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提供制度保障。

在中国人民顽强前行的伟大斗争中,中国共产党诞生了。自成立之日起,中国共产党就以实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为“索我理想之中华”矢志不渝,“唤起工农千百万”,进行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终于彻底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亿万中国人民从此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这一伟大历史事件,从根本上改变了近代以后中国内忧外患、任人宰割的悲惨命运。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后,国家政权应该怎样组织?国家应该怎样治理?这是一个关系国家前途、人民命运的根本性问题。经过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中国共产党人找到了答案。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就说到:“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

新中国的诞生,为中国人民把这一构想付诸实践奠定了前提、创造了条件。19499月,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庄严宣告,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

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展现出蓬勃生机活力。6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江泽民同志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胡锦涛同志也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

在新的奋斗征程上,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继续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把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

同志们、朋友们!

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新中国的繁荣富强。坚持中国共产党这一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华民族的命运所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我们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要支持和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们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要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国家各项工作都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不断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凝聚起最广大人民智慧和力量。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我们必须坚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家机关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保证国家统一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

同志们、朋友们!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新形势下,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重要环节的工作。

第一,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我们继续前进的新起点。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

我们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第二,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我们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要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要加强党纪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和国家机关内部各种形式的纪律监督。要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要健全申诉控告检举机制,加强检察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

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打击。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我们就必须坚定不移反对腐败。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下最大气力解决腐败问题,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不断以反腐倡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第四,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们对中国社会主义政权的基本定位。中国260多万各级人大代表,都要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论做何种工作,说到底都是为人民服务。这一基本定位,什么时候都不能含糊、不能淡化。

各级国家机关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人民对自己选举和委派代表的基本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把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作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内容,虚心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认真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

第五,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推动人大工作提高水平。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要健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优化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完善人大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议事程序。各级党委要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同志们、朋友们!

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举的旗帜。在前进道路上,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以什么样的思路来谋划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作用。古今中外,由于政治发展道路选择错误而导致社会动荡、国家分裂、人亡政息的例子比比皆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更是关系根本、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

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政治制度是用来调节政治关系、建立政治秩序、推动国家发展、维护国家稳定的,不可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来抽象评判,不可能千篇一律、归于一尊。在政治制度上,看到别的国家有而我们没有就简单认为有欠缺,要搬过来;或者,看到我们有而别的国家没有就简单认为是多余的,要去除掉。这两种观点都是简单化的、片面的,因而都是不正确的。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但绝不能放弃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中国有96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56个民族,我们能照谁的模式办?谁又能指手画脚告诉我们该怎么办?对丰富多彩的世界,我们应该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虚心学习他人的好东西,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把他人的好东西加以消化吸收,化成我们自己的好东西,但决不能囫囵吞枣、决不能邯郸学步。照抄照搬他国的政治制度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

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都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都是在这个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所以行得通、有生命力、有效率,就是因为它是从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过去和现在一直生长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之中,未来要继续茁壮成长,也必须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

同志们、朋友们!

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

经过长期努力,我们在解决这些重点问题上都取得了决定性进展。我们废除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普遍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度,实现了国家机关和领导层的有序更替。我们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人民实现了内容广泛、层次丰富的当家作主。我们坚持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效凝聚了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我们努力建设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保证了决策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我们积极发展广纳群贤、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广泛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中来。我们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社会法治水平不断提高。我们建立健全多层次监督体系,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保证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和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中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样一套制度安排,能够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能够有效调节国家政治关系,发展充满活力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增强民族凝聚力,形成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促进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促进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促进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能够有效维护国家独立自主,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福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跨上新台阶,我们不断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世所罕见的艰难险阻,中国各民族长期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中国社会长期保持和谐稳定。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强大生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正确道路。

同志们、朋友们!

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乃至于起到决定性作用。在一个国家的各种制度中,政治制度处于关键环节。所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首先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信,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个新事物,也是个好事物。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政治制度就完美无缺了,就不需要完善和发展了。制度自信不是自视清高、自我满足,更不是裹足不前、固步自封,而是要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制度体系完善和发展。我们一直认为,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同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制、机制、程序、规范以及具体运行上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发挥人民创造精神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必须继续加以完善。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我们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不断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两句话组成的一个整体,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前一句规定了根本方向,我们的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其他什么道路。后一句规定了在根本方向指引下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指向。两句话都讲,才是完整的。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键是要增加和扩大我们的优势和特点,而不是要削弱和缩小我们的优势和特点。我们要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切实防止出现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现象。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我们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各种力量的合作协调,切实防止出现党争纷沓、相互倾轧的现象。我们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切实防止出现民族隔阂、民族冲突的现象。我们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我们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和原则,促使各类国家机关提高能力和效率、增进协调和配合,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

总之,我们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同志们、朋友们!

60年一甲子。此时此刻,让我们一起来重温毛泽东同志60年前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讲的一段话,他说:“我们有充分的信心,克服一切艰难困苦,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共和国。我们正在前进。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我们的目的一定能够达到。”

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一定要把这个崇高使命担当起来,不断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奋斗中,共同创造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更加幸福美好的未来,大家一起努力吧!

 

 

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 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人就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今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加强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人接受采访,就《若干意见》有关情况回答本报记者提问。

记者:请谈谈《若干意见》的出台背景、形成过程和重要意义。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支撑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强调要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推动人大工作提高水平。

县乡两级人大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多年来,县乡人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行使职权,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及时妥善解决。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作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基层国家政权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方面。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作为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重要内容,从2013年到2014年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张德江委员长亲自带队,先后到云南、浙江、福建、贵州等地,实地了解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成7个调研组,对31个省(区、市)的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情况全面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今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了《若干意见》。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人大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我们党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信和决心。

《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明确提出了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和重要措施,对于适应“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是什么?

答:《若干意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总结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6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结合县乡人大工作实际,提出了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应当遵循的五条重要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县乡人大工作全过程、落实到依法履职各方面。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县乡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三是坚持依法治国。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县乡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坚持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五是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县乡人大工作、人大代表的特点和优势,坚持问题导向,依法探索创新,注重求真务实。

记者:《若干意见》对做好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体现。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我国共举行9次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10次乡镇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巩固了基层政权。《若干意见》总结选举工作实践经验,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突出问题,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确保选举结果人民满意,并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和改进代表选举工作的举措。

一是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领导。地方党委对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将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县乡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履行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并严格责任追究。县级人大常委会对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负组织责任,依法加强对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二是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地方党委要依法行使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权,把好代表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建议人选,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并对代表候选人政治素质、思想品行、遵纪守法、履职能力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察。要依法按时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针对一些地方个别代表“身份失真”的问题,《若干意见》还对严格认定代表候选人身份作了明确规定。

三是加强选举组织工作。要依法做好宣传动员、选区划分、选民登记、提名推荐、讨论协商预选、候选人介绍、投票选举、计票监票、选举结果确定等各环节工作。要改进代表候选人介绍工作,完善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问的程序,保障选民知情权。

四是加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工作。要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选代表是否存在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以违法行为当选的,以及当选代表被举报存在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相关处理机制。

五是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地方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决查处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县级人大常委会要领导和监督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选举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

记者:《若干意见》对提高县乡人大依法履职工作水平有哪些新要求?

答:宪法法律赋予了县乡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人事选举任免等重要职权。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必须把保证县乡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开展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全面提高基层人大工作水平。为此,《若干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开好县乡人大会议。人大行使法定职权,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地方实践,《若干意见》提出,县级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大会,必要时可以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乡镇人大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大会。同时,还提出了健全议事规则、创新议事形式、完善审议程序、充实会议内容等要求,确保提高会议质量。

二是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若干意见》提出,县乡党委要增强依法执政观念,善于把重大决策部署通过人大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县乡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报告。人大要把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同时,要求地方人大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范围。

三是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县乡人大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时,应当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严格执行预算法规定,着力加强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健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组织专题询问和质询、开展备案审查等机制措施,切实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解决问题。

四是做好人事选举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选举权任免权相统一。县乡党委要认真对待和研究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人选提出的意见,尊重人大选举、表决结果。县乡人大要规范和完善人事选举和任命程序,保障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

记者:《若干意见》对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共有250多万人,占各级人大代表总数的95%,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若干意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基层人大代表工作。

一是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和渠道,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依托各级人大门户网站,搭建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推动代表联络机构向选区选民公开代表基本信息。

二是加强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的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一府两院”要加强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政府研究出台重大工程项目或者涉及民生的重大举措,应当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

三是提高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健全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督办重点建议机制。督促“一府两院”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协商,积极推动解决问题。县乡人大要向社会公开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情况,可以安排听取审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是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组织县乡人大代表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监督。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并逐步向社会公开。探索建立代表履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不称职代表退出机制。

《若干意见》还对做好人大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工作、加强人大代表学习培训、依法保障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等提出了要求。

记者:《若干意见》在加强县乡人大组织建设方面提出了哪些新举措?

答:《若干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的精神,在加强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重要举措。

一是加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建设。主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措施:第一,依法适当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提高专职组成人员比例。第二,根据需要,县级人大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健全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设立3个左右工作委员会,加强工作力量和能力建设。第三,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实行专职配备。第四,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根据授权开展监督、选举等工作。

二是加强乡镇人大建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具体措施:第一,乡镇人大设专职主席1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席。第二,明确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职权和活动方式。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主席、副主席,可以组织代表听取审议同级政府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的意见建议。

《若干意见》还就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记者:怎样把《若干意见》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

答:为保证《若干意见》提出的重要举措于法有据、顺利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相关立法程序。8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重点对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代表选举和代表工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9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座谈会,推动各级人大学习宣传、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精神。张德江委员长出席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学习贯彻《若干意见》,正确实施相关法律,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高人大工作整体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若干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要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若干意见》,当前要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和宣传。要组织各级人大代表特别是县乡人大代表、人大机关干部深入学习《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意识、使命意识。要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宣传《若干意见》和县乡人大工作,充分展现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新气象新风貌。二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抓紧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三要结合实际落实举措。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工作指导,把《若干意见》各项举措和有关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真正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